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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抢女友的男子纠众殴打“情敌”受刑

  • 发布:2023-10-06 07:07

本网消息(熊保明)4月16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禁赛两年。

 2014年11月14日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王元峰因怀疑被害人朱某抢走了其女友,一怒之下,将被告人王伟杰、涉案人员王俊杰、何某志荣(两人分别处理)等人持刀。当他们来到西林县古丈镇中学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朱某,持刀殴打其,致其受伤。受害人朱某受伤后前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受害人朱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撕裂伤。经法医鉴定,伤势较轻。 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伟杰被抓获归案。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元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家属分别代表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500元,共计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在公共场所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两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元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家属分别代表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赔偿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500元,共计5000元,可给予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2500元,合计5000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悔罪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王远峰、王伟杰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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