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优秀判决书

  • 发布:2024-04-26 00:18

离婚判决书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张三,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

被告:李四,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

二、 诉讼请求

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五。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 证据

1. 结婚证;

2. 身份证;

3. 户口本;

4. 子女的出生证明;

5. 财产清单及相关凭证;

6. 夫妻共同债务清单及相关凭证。

五、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子张小五由原告抚养并无不当,被告应当依法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子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偿还。

六、 判决书结尾

特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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