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
被告:李四,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某号楼。
原告张三请求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2. 婚生子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五。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 结婚证;
2. 身份证;
3. 户口本;
4. 子女的出生证明;
5. 财产清单及相关凭证;
6. 夫妻共同债务清单及相关凭证。
1. 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婚生子张小五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 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偿还。
特此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