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
被告: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
原告XX因医疗事故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XX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因胃痛到被告开办的诊所就诊,被告为原告进行了静脉注射治疗。治疗后,原告出现呼吸困难、心悸等症状,经送往医院抢救后诊断为药物过敏反应。原告因此住院治疗XX天,产生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
1. 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2. 被告提交的药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所使用的药物质量合格。
3.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原告所患药物过敏反应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确定赔偿数额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用票据确定为XX元;
2. 误工费:根据误工证明确定为XX元;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确定为XX元;
4. 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确定为XX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确定为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