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辩护词

  • 发布:2024-05-06 00:30

刑事案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李某,走访了有关证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理由如下:

一、 本案中起诉书所认定的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的事实并没有达到清楚、明确的程度,更没有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的确实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此规定是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称为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称为自助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是否因为对方的非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而根据所提供的证据又无法证明这一点。因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无法确认。

二、 公诉人所提出的公诉意见中认定被告人李某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某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是“李某不能证实对方的侵害行为属于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并不是需要证实的内容,而是被告人李某的主观意图。只要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此意图即可。“李某没有适时放弃防卫行为”。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对于何时放弃防卫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公诉人所提出的公诉意见中认定被告人李某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我认为:公诉人对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的规定,我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辩护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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