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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滴滴上开私家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吗

  • 发布:2023-10-06 15:05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滴滴平台上注册快车,空闲时接单赚钱。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对以为代表的案件进行了总结和解释。
【案例基本详情】
?交通意外。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王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涉事车辆受损,所幸无人受伤。涉案车辆向被告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公安部报案。被告,且被告已知晓该事故发生。 2016年10月20日,佛山市物价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的价格报告。经认定,涉案车辆修理费用为18373元,原告也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修理。但当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车辆修理费用时,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赔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回复
保险公司辩称: 1、肇事车辆YFB1×已与被申请人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且无免赔额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2日。 2、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经公安机关按规定检查合格的被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证。发生保险事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检查合格的保险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以确认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这是被告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之一。否则,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予以明确审查。 3、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增设或者使用性质改变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受让方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改装、增设或者使用性质改变,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着增加。”可见,原告是通过事故发生时的滴滴打车平台,且原告车辆为家庭使用,原告改变车辆用途,显着增加了涉案车辆的危险性,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应及时履行因原告未履行对被告的相关通知义务,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4、被告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涂黑、加粗。该印刷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被告已尽到有关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书】
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费18373元、吊车费1790元、定损费1027元,合计赔偿21190元。

法官分析案件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涉及车辆发生侧翻并造成车辆损失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的事故。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其次,虽然《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第(五)项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改变其使用性质,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条款无效。被告主张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属于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原告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并提供了《投保人声明》作为证据。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因粤通四建中心[2017]文建字第72号文件鉴定意见书认定,《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名处的“王”字迹并非原告所写,故根据证据和证据无法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已尽到向原告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义务,使原告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书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说明向保单持有人传达合同内容。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通知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没有及时、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项尚未生效。因此,被告的上述辩护不合法。本院不支持该主张。全面
前述,被告应对涉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车辆损失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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