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 刑罚分主刑、附加刑。
6.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7.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9.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0.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11.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1
2.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1
3. 没有危害性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1
4. 刑法所称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有意识、有目的地直接对于客体实行暴力、强制或者其他方式的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