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过几次

  • 发布:2024-04-27 0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历次修改

一、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一些重要的补充和改动,其中包括:

一、修改消法亮点

1. 强化了有关网络购物的法律规范,对网购平台、网络经营者等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和义务;

2. 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 完善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质和地位;

4. 完善了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加强了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 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修改消法意义

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对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对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和借鉴,体现了我国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