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全文

  • 发布:2024-05-05 00:39

离婚法律制度

一、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验结婚证,提供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按期发给离婚证书,确立夫妻关系。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准予离婚。

二、离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准予离婚。具体情形包括: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四、离婚子女抚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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